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信令第24号)(以下简称“三包” 规定),信息产业部印发了信部科(2002)467号《关于微型计算机商品、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通知》,要求自2003年5月1日起,对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尽快实行,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服务市场,提高维修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内容
    随着电子信息产品的发展和普及,广大用户对产品的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电子信息产品服务行业技术性较强、覆盖面较广,已被国家列入实行就业准入制的特有工种。加强对微型计算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从业人员上岗资质管理是落实国家“三包” 规定,适应社会需求的必然趋势。国家要求微型计算机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
    1、微型计算机维修工包括从事台式微型机主机维修工作的人员;从事手持式个人数字信息处理设备维修工作的人员和从事计算机外部设备维修工作的人员。
    2、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包括从事家用视盘机(VCD、超级VCD、DVD等)维修工作的人员;从事家用音频功率放大器维修工作的人员;从事家用扬声器系统(音箱)维修工作的人员和从事计算机外部设备维修工作的人员。
    二、组织管理及操作程序
    (一)组织管理 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要求,全省微型计算机商品和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的培训和鉴定工作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指导协调;具体实施机构:已建立了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分站(以下简称“鉴定分站”)的,由“鉴定分站”承担;没有建立“鉴定分站”的,由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推荐单位建立“实训基地”或“鉴定分站”承担这项工作。已建立“鉴定分站”的名单见附件。没有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又没有建立鉴定或培训机构的市、州由省家电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程序
    1、凡是参加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考核鉴定的从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本人工作证明和本人学历证明到省内各市、州设立的“鉴定分站”或“实训基地”申报相应等级,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2、各“鉴定分站”或“实训基地”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培训和鉴定,结果报信息产业部、省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
    3、对考核合格者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微型计算机商品和家用视听商品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内容依据《计算机(微机)维修工》和《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核大纲)和相应教材确定。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考试采取闭卷方式,时间为90分钟。实际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时间为120分钟。
    三、申报条件
    微型计算机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申报条件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人员。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本职业学徒期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职业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人员。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在本职业连续工作6年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职业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人员。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7年以上。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4、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鉴定工作另行安排。
    四、工作要求
    1、从2003年5月1日开始,各市、州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对微型计算机商品和家用视听商品的从业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的规划进行宣传,同时对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培训鉴定计划。
    2、从2003年5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微型计算机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以后有关部门方可安排就业。
    3、已经上岗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在2003年5月底前到当地信息产业部门指定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训和考核机构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经营服务用人单位在招收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服务从业人员时,应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未取得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5、我省对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服务的管理已纳入家电维修行业监督范围,按照省政府151号令的管理职能,省家电办将组织对市场上从事家电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进行清理认定,凡没有按要求参加培训鉴定的,限期参加培训鉴定。对不按要求实施培训鉴定未持证上岗的可按政府令第二十四条(一)款进行处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个人从事微型计算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必备资质条件,凡未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今后将不得在行业中继续从事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的服务工作。
    6、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家电维修管理部门、鉴定机构要积极配合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检查监督,彻底杜绝家电和电子信息产品服务行业无资质从业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鉴定的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费用由鉴定单位收取,具体标准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核费原则上由鉴定对象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