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行业管理办公室文件

家电维修


鄂家电办(2001)第13


关于开展湖北省家电信息
产品指定培训学校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家电办:
    根据《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及《湖北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指定培训学校管理细则》的有关要求,省家电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家电信息产品指定培训学校的推荐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凡设置家电维修专业(电子、制冷等)、电脑培训专业(文秘、组装维修、网络工程、CAD、电脑财会与商务管理、程序设计与网页制作等)、通讯终端设备维修专业(移动电话、寻呼机、电话等)的学校务必于2001年7月1日前由当地家电办推荐,向省家电办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家电办核定后统一颁证授牌,并在《湖北日报》上向社会公告。
    二、具体办法
    1、申请学校填写申报表一式四份,经省家电办审核签章后,一份省家电办存档;两份当地家电办备案;另一份学校留存。
    2、审核指定费2000元(铜牌、证书、公告费及推荐审定费)由培训单位直接交省家电办,省家电办统一开具收据。
    3、认定的指定培训学校由省家电办委托当地家电办进行后续管理及监督。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摸底、组织落实。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湖北省家电与信息产品
技术指定培训学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实施对家电及信息产品技术培训的监督管理,提高我省家电及信息产品使用与维修技术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及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家电办)确认为湖北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指定培训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高级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指定培训学校的领导及组织

    第三条 湖北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指定培训学校是省家电办根据省政府第15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通过对学校资质的严格考核,经特定审批程序而成立的专业培训体系。其目的在于:
    1、造就一批骨干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培训单位,组建我省高质量的专业培训网络。
    2、通过指定培训学校的正规教育,培养大量的专业技术人才,缓解我省家电信息产品技术日新月异与使用、维修能力滞后的矛盾。
    3、由点到面,逐步完善对我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设置家电维修专业(含电子、制冷等)、电脑培训专业(含文秘、组装维修、网络工程、CAD、电脑财会与商务管理、程序设计与网页制作),通讯终端设备维修专业(含移动电话、寻呼机、电话机等)的学校均可由当地家电办推荐,向省家电办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家电办核定后统一授牌,审批权集中在省家电办。
    第五条 省家电办行业管理科负责指定培训学校的审核确认、日常管理及协调联络工作。
    1、召集校方负责人列席相关的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会议;
    2、协助学校做好宣传广告工作,允许学校在广告中使用“湖北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指定培训学校”字样;
    3、利用行业管理优势,为学校提供技术信息资料和实验用专业零配件,组织新技术培训,并尽可能为学员提供就业前见习环境;
    4、通过省家电办行业《工作简报》刊发各校工作动态,以利沟通行业工作信息,交流办学经验;
    5、吸收指定培训学校为湖北省家电维修服务协会会员;
    6、在省家电在线网上,发布各校招生信息及最新工作动态;
    7、组织行业技术比赛及校际联谊活动;
    8、组织学校资质年检及年度办学效果评比活动,并将结果不定期向社会公告;
    9、向省内、外生产、维修企业推荐毕业生就业,协助校方解决学员的后顾之忧;
    10、根据实际情况,对毕业生进行职业资格和技能的考核鉴定,并分别颁发《资格证》、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三章 指定培训学校的确认条件

    第六条 成为指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当地教育、劳动或家电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执行党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为办学宗旨,具有较好的办学效果和社会信誉;
    2、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食宿条件和行政、教学管理人员;
    3、设置有家电维修、通讯终端设备维修、电脑操作及维修等相关专业;
    4、拥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示教设备和招生人数5:1的实习设备;
    5、配备与教学内容相适应,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教师15-20名;
    6、使用国家行业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教材,遵守有关结业考核规定,颁发省家电办及教育部门、劳动部门的有关证件;
    7、办学时间达3年以上,每年培养相关专业的学生超过300人;
    8、教学计划合理详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范,后勤服务有条不紊;
    9、各项培训收费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作虚假广告,履行对学员及社会的承诺,无民事、刑事案件发生;
    10、服从家电办的管理,执行本行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指定培训学校的审批与撤消

    第七条 湖北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指定培训学校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有关管理规定,经省家电办批准的实施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职业培训的场所,在批准的工种(专业)和类别的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并负责相应专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第八条 省家电办负责对指定培训学校的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施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 建立指定培训学校,由建校单位向省家电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全省统一制发的《湖北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指定培训学校申报表》。
    第十条 省家电办根据建校认定条件对申请建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分布情况和全省家电与信息产品技术培训工作规划,审查建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按照建校认定条件的基本要求,对申报建校的单位进行承担培训工作的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允许其承担培训工作须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建校的单位,在经省家电办现场考核,并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签署批准意见即生效。
    第十二条 指定培训学校须领取省家电办统一印制的指定证书和标牌。
省家电办对指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指定培训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在省家电办监督检查和指导下开展家电信息产品技术培训教学工作。在办学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家电办有权撤消其指定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
    (一)办学宗旨违背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效果差,社会影响坏。
    (二)办学条件下降,无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及实习、生活场地;或原设置专业发生变化。
    (三)教学师资力量无法满足相应专业设置的需要。
    (四)没有使用国家及行业统一规定的教学大纲、教材,没有遵守有关结业考核规定及统一颁发行业有关证件。
    (五)相应专业年招生规模低于300人。
    (六)培训收费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中掺杂虚假成份,校方没有履行对学员及社会的承诺或有民事、刑事案件发生。
    (七)不服从省家电办的管理和不执行有关行业规定。
    (八)在年度审验中不合格。
    第十四条 由于校方原因,使省家电办信誉受到损害时,省家电办有权随时撤消其指定培训学校资格。办学期间出现的所有民事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校方承担。

第五章 证书

    第十五条 省家电办负责向经指定培训学校培训后考试合格的人员统一核发《结业证书》、《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
    第十六条 《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证》是全省家电维修人员取得家电维修营业的个人技术素质唯一证明;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六号令关于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劳动就业、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录用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每期培训结束后,各指定培训学校负责将经考试合格人员登记造册,按照证件规定的格式填写证书,连同《湖北省家电维修人员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并上报,经省家电办核定成绩后予以发放,证书由各指定培训学校负责发放给学员。
    第十八条 核定发放的相关证书由省家电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认定的指定培训学校由省家电办委托当地家电办进行后续管理及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细则》由省家电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000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