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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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家电 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湖北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ubei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Service Trades for Electrical Household Appliances & Network Information Products  英文缩写:HBASTEHANI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系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发展方向和维修技术理论的研究,为促进全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为解决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维修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信息产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设在武汉市武昌武昌区卓刀泉北路8号(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沟通会员单位与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和政策支持;

   (二)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工作,积极开展对名优品牌的宣传、推荐,组织产品展示、发布活动,打击假冒伪劣,保护消费者权益,正确引导、指导市场消费;

   (三)引导我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行业的发展与走向,组织会员针对我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规划、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桥梁作用;

   (四)开展全省性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工作经验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广本行业优质服务的先进经验及国外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新技术,繁荣我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服务事业;

   (五)开展对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检测服务,受理处理用户咨询、投诉,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会员单位社会影响和地位的提升;

   (六)编辑和出版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方面的技术资料,开展维修仪器设备的开发研究,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推进维修服务方式的技术创新; 

   (七)开展会员单位技术人员技能培训、执业资格培训和行业法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会员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行业证照申报和技术职称评审业务,举办行业技术比赛,促进会员单位的联系与交流;

   (八)开展先进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优秀论文的评选及表彰行业先进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与本行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从业技术人员和熟悉本行业技术管理情况的个人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具有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维修的技术理论知识和维修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能力和维修技能,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 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资料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服务及各种奖励; 

   (四)会员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业务上的纠纷时,有权请求协会出面予以保护和调解;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全体出席代表表决,并获得二分之一票赞同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筹备召开本会各种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和完善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理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信息产业厅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合法占有的资金,受法律的保护。协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信息产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信息产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