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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简称为:鄂电节能协会)
英文全称: Election Energy-sav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HBE-ETA)。
第二条 鄂电节能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信息产业、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有关的经济管理干部、学者、专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鄂电节能协会的根本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专业性政策与法规,面向企业、单位或组织及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为其服务。团结并联合湖北地区企事业单位,团体,通过多种服务形式,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结合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建立节能管理体系,监督体系和节能技术协作网络,依法维护企业、组织和经营管理者,节能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各项节能技术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信息产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鄂电节能协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彭刘杨路189号,邮政编码 43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鄂电节能协会的业务范围:
1、制定鄂电节能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计划,目标,协调协会成员关系。
2、总结推广现代节能技术理论及实践经验,强化成本控制和技术进步,营造节能文化氛围,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3、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和对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4、会同有关组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加强企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增强节能意识和节能法律意识,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学法,守法,支持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依法维护和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和企业单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培养高素质节能技术管理人员和高水平节能降耗单位。
5、总结评价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推荐表彰优秀企业与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推动技术进步,推动“三改一加强”提升素质,推动企业进步。
6、组织湖北地区企业或地方性、行业性企业团体,个人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7、加强改进并充实研究、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
8、加强行业性、地方性有关企业团体的业务工作联系,发挥湖北信息产业系统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鄂电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单位会员
(1)在湖北地区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
(2)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或安环管理人员。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聘任的有关专家、学者、领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政资料;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议案并形成决议;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推选理事和常务理事;
5、推选理事长、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长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4、5、6、7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政治处罚的;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重要活动;
4、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向理事会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4、受委托,中介项目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信息产业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合法拥有的资金,受法律的保护。协会所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信息产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信息产业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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